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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合同糾紛一般都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沒有仔細看合同內容,到時時候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就出出現相應的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產生的特點
(一)主體特點
合同糾紛的主體特定,是指合同當事人,合同糾紛涉及到第三人的情況也存在,但并不多見,主要是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
(二)糾紛內容的多樣化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
(三)屬于民事糾紛
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論等。民事方式區別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過行政手段來直接干預合同糾紛,這與合同法平等的理念是不符合的,在計劃經濟時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預,目前仍然存在,這是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相違背的,刑事方式是國家通過刑事手段來解決合同糾紛,合同一旦需要通過刑事方式解決,就不能稱之為合同糾紛了。
(四)解決方式多樣化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多樣,一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四種: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項目組成人員:
項目負責人:程曉鳳律師,聯系方式:13866742662
蘇明浩律師,聯系方式:13170274639
業務領域:專注于企業治理、股權架構設計、股權激勵、股權融資、財稅籌劃、新三板、投融資、私募股權基金、并購重組、全球資產配置等企業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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